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肖××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公司郴州分公司。

被告肖××。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经查:被告累计拖欠电信使用费1226.5元及违约金。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缴纳,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拖欠原告××公司郴州分公司电信使用费1226.5元,被告自愿于2010年10月25日向原告××公司郴州分公司支付,本案即时清结。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司郴州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小平

审判员袁晶鑫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