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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X乡X村新联组。

被告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县X镇X街X号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吕尚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蒋琳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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