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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北京市学东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梦思家俱厂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市学东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镇X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学东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市学东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某玺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张某某于1997年5月16日签订了《北京市学东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原告与张某某作为股东共同设立北京市学东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原告出资10万元,张某某出资40万元。章程订立后,原告与张某某即交付了自己应付的出资,后被告依法经工商机关批准成立。被告依法成立后一直由张某某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成立以来,一直未按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会,同时未向股东公开其账目、经营情况,并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作为股东的对公司经济状况的知情权和对公司盈余财产的分配权,但被告却以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公开账目、分配利润为由,拒绝原告行使股东权。被告的行为已经充分构成了对原告股东权的侵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全部账目并将全部账目交付原告详细查阅;确认被告现有财产的总额。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及本案现有证据,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市学东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现不存在股东权的法律关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某玺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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