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住所地:双峰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xx,该中心经理。
被告谭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与被告谭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电影发行放映中心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撤回对被告谭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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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胡笑男
人民陪审员彭能娅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