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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与被告谭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住所地:双峰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xx,该中心经理。

被告谭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与被告谭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电影发行放映中心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撤回对被告谭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xx县电影发行放映中心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胡笑男

人民陪审员彭能娅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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