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正选:
你因与钟桂香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本院(2009)张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自己没有打钟,钟的伤是其儿子黄某兵打的、钟起诉是诬告行为,要求恢复名誉,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要求判处黄某兵、钟桂香死刑,要求黄某、政府、法院赔偿你子女误学费、医疗费、误工费、肖像费、精神损失费、你父的丧葬费共计500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与钟家因宅基地界址发生争议后,与钟桂香发生争吵撕扭。在撕扭中故意伤害钟身体并致其轻伤,事实清楚,证据扎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你申诉称没有打伤钟与事实不符。你要求法院判处钟桂香、黄某兵死刑应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控诉,并先经它们处理,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办理。你要求政府、法院赔偿你经济损失属新的诉讼请求,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支持。总之,你的申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你的申诉,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