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州民一初字第X号
申请人凤凰县全友家私城。
经营者王学文。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锋,凤凰县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凤凰县全友家私城因与被申请人郭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凤凰县全友家私城不服凤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凤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郭某2006年8月由凤凰县环球家私城聘为导购员,工作约一年时间,郭某于2007年8月辞职。该家私城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文凤。2007年1月个体工商户王学文开办凤凰县全友家私城,但于2010年4月27日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08年2月被申请人郭某由申请人凤凰全友家私城聘为导购员,月工资约1500元。一直工作到2010年8月31日,以怀孕为由辞职。郭某在凤凰县全友家私城工作期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申请人凤凰县全友家私城一次性支付被申请人郭某4300元;
二、申请人凤凰县全友家私城与被申请人郭某再无其它异议。
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人凤凰县全友家私城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某
代理审判员刘登辉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二О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