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汨执字第321-X号
申请执行人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乙(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湖南省汨罗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湖南省汨罗市人,住(略)。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汨罗市人民法院2011年3月30日作出的(2010)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6月10日之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黄某乙、张某的银行存款肆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欧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