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慈利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代某某,男,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慈利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慈利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某人徐某某,该管理处主任。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慈利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俭

审判员聂菁

人民陪审员朱月桂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