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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昶公司申请执行朱某典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案外人赵某,男,1963年出生,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恒昶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昶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恒昶公司申请执行朱某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某于2009年12月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赵某称,2002年12月8日,其与被执行人朱某签订了一份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本案执行标的房产属于案外人赵某所有,本院执行该套住房错误。

本院查明,2008年3月24日,被执行人朱某在申请执行人恒昶公司处办理了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以其位于(略)住房一套做抵押。该房产设立抵押时,房产登记所有人为被执行人朱某。2009年12月7日,案外人赵某向本院提供了其与被执行人朱某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书一份,在该协议书中案外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约定该套住房归案外人赵某所有,但双方并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套住房所有权归被执行人朱某所有,案外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朱某于2002年所签订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书中,关于该套房屋归案外人赵某所有的约定,不能对抗房产抵押权人恒昶公司。案外人赵某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加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赵某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赵雪刚

审判员王书阁

审判员王军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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