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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a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马a,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a及其辩护人韩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9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马a驾驶牌号为沪x重型专项作业车,沿本市闵行区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闵瑞路路口向东右转弯时,与沿三鲁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上的被害人钱a倒地后遭碾压当场死亡。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钱a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严重多发伤。

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马a驾驶机动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在事故中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a随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a的证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书、鉴定书,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ll0接警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a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马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且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对马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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