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a,男,因本案于2010年3月10日被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魏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犯受贿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a及其辩护人魏a、周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a在担任A医院检验科主任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检验科日常工作,包括临床检验质量控制、新技术、新项目运用申报以及在申购检验设备与配套试剂过程中对相关供应商进行考察推荐等职务便利,在检验试剂的采购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试剂供应商的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201,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一)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间,被告人王a先后两次收受上海A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林a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及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二)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王a先后多次收受上海B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徐a贿赂的现金人民币60,000元。
(三)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王a先后多次收受上海C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舒a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四)2006年11月,被告人王a收受上海D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许a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3月9日被告人王a接受A医院纪委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此后,被告人王a及其家属全额退出了受贿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a、徐a、袁a、舒a、许a、吴a等人的证言,A医院出具的关于王a的干部履历表、职务证明等书证,上海B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的现金流水账、销售报表等书证以及A医院出具的检验试剂统计材料、申购检验设备及配套试剂的各类申请材料等书证,侦查机关、相关单位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201,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全额退出赃款,在对其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名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a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以及其他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a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
二、被告人王a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杨超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