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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某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徐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徐X,双方于2006年6月7日在永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夫妻感情不合。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罗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提出离婚,被告徐某某同意离婚;

二、子女抚养:徐X由原告罗某抚养教育至成年,徐X由被告徐某某抚养教育至成年。徐某暂由被告徐某某代为抚养,被告徐某某不要原告罗某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罗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符长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郭邦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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