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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邹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因盗窃于2007年9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0年6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6月10日被该局转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挺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0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伙同他人到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中段一高校内教学楼对面的停车区,将付某某停放此处的上海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评估价值为1344元。

2、2010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伙同他人到驻马店市驿城区X路中段地高校内停车区,将许某停放此处的贝迪牌自行车盗走,经评估价值为2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付某某、许某陈述、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某曾因盗窃被处罚,在量刑时应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日起至2010年9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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