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坚定,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廖某某(曾用名廖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攸县X镇。
负责人贺XX,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攸县X镇X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抚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诉称:2008年,原攸县X镇X村民委员会将通往县X路X村X路发包给被告廖某某。被告廖某某又将该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焦某某。该工程完工后,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经结算,被告廖某某下欠原告x元的工程款。广寒村民委员会一直拖欠被告廖某某的工程款未付,致使被告廖某某无法支付原告等人工资。现广寒村已并入广和村,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廖某某、攸县X镇X村民委员会连带偿还原告工程款x元。被告廖某某辩称:欠原告工程款是实,原因是原攸县X镇X村民委员会未按约定支付答辩人的工程款。被告攸县X镇X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是实,原广寒村资金困难,交通局的项目款至今未到位,故一直拖欠被告廖某某的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攸县X镇X村民委员会决定修建村内通往县X路X村X路。2008年9月2日,原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杨存群、刘德峰签订《广寒村X路硬化合同书》,约定将该道路硬化工程发包给杨存群等人。被告廖某某与杨存群等人系合伙关系,并实际参与该工程的施工管理。此后,廖某某等人将该工程的劳务施工分包给原告,由原告组织人员并自带设备进行路面硬化施工。2009年6月,该工程完工,被告廖某某分多次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x余元。2009年6月13日,经原告与被告廖某某结算,其尚有工程款x元未付清(其中包括被告廖某某于2008年12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所认可的x元及2009年6月13日,被告廖某某认可所欠原告的x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攸县X镇X村已与该镇X村、广黄某合并为广和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由被告廖某某、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焦某某工程款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焦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抚男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尹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