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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仁县坪上乡石禾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仁县X乡X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谭仁开,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龙知平,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仁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禾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禾村委会的负责人周炳煌及委托代理人谭仁开、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龙知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石禾村委会应支付李某某多少工程款的问题。李某某一审起诉主张工程款x元、材料款及人工工资9600元、砖款x元、筑灶费x元,共计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审法院对以下事实未予以查清:一是李某某承揽的安仁县X乡X村烤烟房工程总价款;二是每栋烤烟房扣设备款8800元包括了哪些设备;三是李某某主张的材料与人工工资部分应由谁来负担;四是筑灶是否包括在《烤房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工程中;五是安仁县财政局对2009年石禾村烤房资金拨付中扣除的农业银行贷款利息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性,应否在工程款中扣减。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2元,退还上诉人安仁县X乡X村民委员会。

审判长许斌海

代理审判员雷闻

代理审判员杨利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韩淑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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