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王某于2010年7月27日向原告蒋某某借款x元,2010年9月30日又向原告借款x元,两次借款均约定在2010年12月30日前本利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无奈,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向原告蒋某某借款x元,定于2011年5月30日前偿还x元、2011年8月30日前偿还x元,原告蒋某某自愿放弃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为212元,被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康品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