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郴州市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魏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郴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X路财富广场X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建雄,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有,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郴州市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代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09)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公开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方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建雄、王国有,被上诉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13日,原告魏某某(乙方)与被告郴州市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及王异湘(甲方)签订一份《参股协议书》,三方约定:乙方自愿以x元现金参与甲、丙方郴州帝景云天休闲会所的新建投资,乙方占20%的股份。2009年8月7日,原告魏某某(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1甲方将所持帝景云天休闲会所20%的股份,总出资额x元转让给乙方;2乙方按甲方出资原值收购甲方的股权,并按1.5%的月投资回报率给予甲方补偿。补偿时间从2009年3月13日算起;3、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甲方的退股本金及投资补偿款一次支付,逾期付款,乙方按3%的月投资回报率支付给甲方。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退股,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原告的退股金及投资补偿款。至今尚欠原告退股本金x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郴州市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原告魏某某按合同退股,被告应按合同退还原告的股本金及补偿款。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股本金及补偿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本金x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逾期付款则投资回报率按3%计算,是原、被告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但不能过高,双方的约定超过法定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据此,遂依法判决:“一、由被告郴州市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魏某某股本金x元及投资补偿款x元,合计x元。(投资补偿款从2009年3月13日至2009年4月13日按1.5%计算;2009年4月14日后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算至2009年11月13日止。以后另行计算)。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魏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被告郴州市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东方时代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09)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其主要理由是:一、原判程序违法。原判违背了“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原则,程序严重违法。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X号)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审查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原审期间,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下称北湖公安分局)于2010年5月20日向原审法院发《函》告知:上诉人公司刘京全、王宗义、唐昭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彭勇等人,我局于2009年10月21日对此案立案侦查并对上诉人“财富广场”整个楼盘进行了查封冻结。贵院在审理与上诉人有关的民事案件时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处理。但原审不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由此可见,原审明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处理,而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程序违法。

二、原判计算利息错误、判决错误。根据2009年中国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的贷款年利率为5.31%,本案应按此标准计算利息,即x×1.5%+x×(5.31%÷12)×4×7个月=x元。原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x元利息,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魏某某答辩称:上诉人没有按时支付股权转让的本金及回报,我才提起诉讼。本案与刑事案件没有关联性,因此不应“先刑后民”。一审法院只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没有多算利息。总之,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在二审中,上诉人东方时代公司提交了三份证据:1、郴州市帝景云天工商登记资料。2、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出具的函。证明:公安局在对东方时代公司的股东进行侦查,要求按先刑后民的原则审理案件。3、、中国人民银行历次贷款利率表。证明:本案的借贷属于高利、违法的借贷。被上诉人魏某某对上述3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上诉人魏某某向法庭提交两份证据:证据1、2009年6月23日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证据2、2009年8月2日股权转让补充合同(复印件)。上诉人东方时代公司质证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两份证据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亦不予采信。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外,另查明:1、郴州市帝景云天休闲会所系工商注册号,经营者王宗义。

2、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12月23日--2010年10月20日的贷款基准利率:借款期限六个月至一年的年利率为5.31%。

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出具函件,内容为:“东方时代公司刘京全、王宗义、唐昭义以开发“财富广场”楼盘、售房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彭勇等人,涉案金额近亿元,我局于2009年10月21日对此立案侦查……并对财富广场整个楼盘进行了查封冻结,贵院在审理与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的民事案件时应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在刑事案件结案之前请勿再对该公司“财富广场”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划拨。”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东方时代公司刘京全、王宗义、唐昭义以开发“财富广场”楼盘、售房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彭勇等一案,与本案有无关联性,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认为原审法院未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中止审理本案、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要求本院将案件发回重申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本院对本案中止诉讼,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魏某某与东方时代房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魏某某按合同退股,上诉人东方时代公司应按合同退还她的股本金及补偿款。但上诉人东方时代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股本金及补偿款。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东方时代公司支付魏某某股本金x元,是正确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投资回报率按3%计算,是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但不能过高,双方的约定超过法定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原判计算利息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09)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郴州市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魏某某股本金x元及投资补款x元(x×1.5%+x×(5.31%÷12)×4×7个月=x),合计x元。(投资补偿款从2009年3月13日至2009年4月13日按1.5%计算;2009年4月14日后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算至2009年11月13日止。以后另行计算)。此款限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三、驳回被上诉人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合计x元,由上诉人郴州市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钟江武

审判员张九香

代理审判员刘殳扬

二0一一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应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