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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某、李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某某、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8月8日经津市X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李某某的如下损失共计x.4元(误工费8954.4元、陪护费9100元),由王某某负责赔偿;

二、李某某的如下费用共计x.96元(药费x.96元、鉴定费400元、生活补助费1272元、交通费300元),扣除理赔x元外,余款3254.96元由王某某按责承担80%即2603.97元,由李某某按责承担20%即650.99元;

三、王某某自愿赔偿李某某后期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生活困难补助费5600元;

四、上述一至三项合计x.36元,其中由王某某负担x.37元,扣除王某某已支付的x.96元,余款x.41元待保险公司理赔后由王某某立即向李某某偿清。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业平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肖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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