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经本院组织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与被告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XX随被告XX生活,由被告XX负担XX的生活、教育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XX可以随时去探望XX;
四、原、被告所欠各自亲戚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五、被告XX自愿给付原告x元(已兑现);
六、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实际预交200元),原告XX自愿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孟平山
人民陪审员霍保华
人民陪审员潘琼程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