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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后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址:醴陵市X镇X村白行组某号;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址:醴陵市X镇X村某某组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执行(2008)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自2008年5月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查无任何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三林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李振兴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晏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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