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
委托代理人郭剑锋,漯河高新区后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
原告赵X诉被告张X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被告张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诉称,2006年下半年,原告跟随被告在金汇公司辽河花园工地干活,被告欠原告x元工资未付。原告多次找其追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拒付。2009年元旦前,被告和原告见了一面后再无音讯。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现金x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张X所写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张X欠原告赵X工资款x元。
被告张X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原告赵X在被告张X承包的漯河市金汇房地产开发公司辽河花园7#楼工地干内墙粉刷,工作结束后,被告张X支付原告赵X部分劳务报酬,尚欠原告x元劳务报酬未支付。被告张X向原告赵X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欠条今欠赵自生工资款:壹万零伍佰玖拾元整(x元)金汇公司辽河花园7#楼张x年12月X号”。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所欠原告前述款项。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原、被告约定由原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赵X已按约定履行完其提供劳务的义务,被告张X已支付原告部分劳务报酬,尚欠原告x元劳务报酬未支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支付所欠劳务报酬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支付原告赵X劳务报酬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文学
审判员张昊
审判员马耀国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叶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