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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曾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百元,原告杨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吴燕燕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卿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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