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曾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百元,原告杨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吴燕燕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卿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