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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李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丰普,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志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丰普和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7月15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双方吵嘴打架,且被告酗酒厉害,经常喝酒后回家找事。现在原告已与被告分居一年之久。故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李某昊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共同生活15年,感情很好,且已有孩子,离婚对孩子影响不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6年自由恋爱,1999年7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李某昊。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发生纠纷,但只要双方互敬互让,和好还有可能,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志远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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