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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陈某、李某某非法拘禁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2010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2010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XXX。2010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陈某、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陈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陈某、李某某均在西安参加传销组织。2010年11月23日,被告人韩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网友李某X骗至位于本市X组织窝点,后伙同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对李某X限制人身自由,以迫使其加入该传销组织。2010年12月5日,被害人李某X趁与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去银行取钱之机报警,后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韩某、李某某于当日在传销窝点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陈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李某X陈某、被告人韩某、陈某、李某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陈某、李某某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8月6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6月6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11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朱广才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张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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