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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鹿寨县城关粮油贸易部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鹿寨县城关粮油贸易部。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鹿寨县城关粮油贸易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鹿寨县人民法院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

(2011)鹿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9年至2011年2月退休前在被告处工作,2004年前任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2007年3月27日鹿寨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鹿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被告鹿寨县城关粮油贸易部至今还在改制中。原告于2011年3月3日向鹿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其2000年1月至2008年6月工资x元。2011年4月6日鹿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诉请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为由,作出“鹿劳仲不受字(2011)X号不予受理通知”。原告不服该裁决书,故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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