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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

被告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谢××负担。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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