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钟××。
委托代理人颜××。
被告朱××。
第三人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朱××、第三人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李××负担。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八月一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