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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朱××、第三人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钟××。

委托代理人颜××。

被告朱××。

第三人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朱××、第三人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李××负担。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八月一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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