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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兰诉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略)-X号,现住欣山镇X路,身份证号x,电话x。

委托代理人叶波,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或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举证期限和证人出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略),电话x。

委托代理人汪雪松,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或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举证期限和证人出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3日,原告毛某某及其丈夫张德胜与被告唐某某及其妻子欧阳春莲之间签订《店面出售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安远县X镇X路东一栋X号店面及其上一楼出售给原告毛某某夫妇,出售价格为x元,2008年6月1日前付清购房款。签订合同时,原告毛某某付定金x元给被告唐某某。2008年4月21日,被告唐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并书写借条一张给原告毛某某,借条载明“今借到毛某某手借来人民币伍万元正(¥x元),借款时间40天,利息按2分计算(月利息)。今借人唐某某,2008年4月21日”借条还载明“已归还叁万,还欠贰万元正(¥x)”。2008年8月6日,原告毛某某到被告唐某某家,运走格力空调两台、康佳背投液晶彩电一台、功放机一台、VCD一台、音响一对、松下冰箱一台(188型),欲抵债。2008年12月28日,被告唐某某之妻欧阳春莲出具收条一张给原告毛某某丈夫张德胜,证明已收到安远县X镇X路东一栋X号商住楼购房款x元。现原、被告对上述五万元借款抵扣购房款的数额有争议,而成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毛某某同意被告唐某某归还借款9000元,于2009年12月5日付清,至此关于购房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了结,双方不得对此另行提起诉讼。

二、原告毛某某返还被告唐某某的如下物品:格力空调两台、康佳背投液晶彩电一台、功放机一台、VCD一台、音响一对、松下冰箱一台(188型),待被告唐某某2009年12月5日付清9000元后,由被告唐某某自行运回。

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为185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

代理审判员黄某芳

代理审判员高雪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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