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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

被告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艳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黄××负担。

审判长罗文林

审判员唐勇林

人民陪审员段小明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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