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
被告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艳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黄××负担。
审判长罗文林
审判员唐勇林
人民陪审员段小明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