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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2000年元月31日在商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男孩曹XX。由于我和被告分居两地,一直由我抚养孩子。自2002年9月开始,被告与固始师范学校毕业的实习生桂流莉产生了暧昧关系。我发现桂流莉写给被告曹某的书信等情况后,即与被告发生了矛盾。此后,被告就抛家不顾,对家庭不尽责任和义务,对孩子更不尽抚养和教育义务。被告于2004年元月份,在没有经他所在的学校的同意和没有与家人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私自外出,不知去向。我多方四处打听、寻找,被告仍下落不明。到现在为止,被告已经杳无音信长达六、七年。因此,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诉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曹某未到庭答辩,也未举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元月31日在商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1日生男孩曹XX,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感情较好。由于原、被告分别居住在各自的工作单位,原告于2002年9月份,发现某女性桂××写给被告曹某的书信后,以被告与该女性关系暧昧发生矛盾。被告于2004年元月份,在未经其所工作的学校同意和其家人不知晓的情况下,擅自出走,去向不明。后经原告多方寻打,被告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仍杳无音信,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男孩曹XX。另查明,原、被告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书、结婚证、鲇鱼山乡鲇鱼山小学的证明、李集乡计生办的证明、桂××的个人材料及书信、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但被告自2004年元月以来,擅自离校、离家外出后,长达六年之久下落不明,与妻儿音讯不通,对家庭的责任义务和子女的抚养教育均未履行职责,影响了夫妻感情。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离婚;

二、婚生子曹XX由原告刘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莉

审判员万永忠

审判员雷群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余小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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