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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罗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康吉光,新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2011年3月1日,原告刘XX就与被告罗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袁桂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建光、曾作甫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即订婚,2009年正月双方开始同居,X年X月X日生女孩刘XX,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原、被告系父母包办而同居的,且原告至今未到结婚年龄,双方性格又不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由原告抚养小孩,被告承担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X辩称,被告要求直接抚养小孩,并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即订婚,2009年正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女孩罗XX(又名刘XX,现生活在被告家),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被告同居时,原告未置办嫁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与被告罗X非婚生女孩罗XX由被告罗X直接抚养;

二、由原告刘XX一次性给付被告罗X小孩罗XX抚养费x元;

三、原告刘XX与被告罗X所欠债务,谁经手谁负责清偿。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袁桂萍

人民陪审员王建光

人民陪审员曾作甫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彭琼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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