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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XX与卿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被告卿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大建煤矿下岗职工,现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2011年9月6日,原告邹XX就与被告卿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袁桂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邹XX诉称,因被告对婚生小孩卿剑X、卿小X不尽抚养义务,现两小孩强烈要求随原告生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婚生小孩卿剑X、卿小X由原告直接抚养。

被告卿XX辩称,被告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查,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8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邹XX与被告卿XX自愿离婚;二、原告邹XX与被告卿XX婚生男孩卿剑X、卿小X由被告卿XX直接抚养;三、原告邹XX与被告卿XX各自经手所欠债务各自负责偿还。”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于2010年农历12月4日在原告娘家将婚生小孩卿小X接到被告处;2011年农历正月6日原告亦将婚生小孩卿剑X送到被告处,此后该俩小孩一直随被告生活。在该俩小孩随被告生活期间,因被告对俩小孩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故俩小孩明确要求随原告邹XX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邹XX与被告卿XX婚生小孩卿剑X、卿小X自2011年9月6日起由原告邹XX直接抚养。

二、原告邹XX不要求被告卿XX承担小孩卿剑X、卿小X的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邹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桂萍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彭琼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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