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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又名李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1970年7月日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被上诉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李某甲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李某敏

代理审判员李某强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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