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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a与被告李a、李b财产权属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a,男,汉族。

被告李b,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c,李b母亲。

原告郑a与被告李a、李b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蔡a、被告李a及被告李b法定代理人李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李a系原告大儿子。1999年,原告原承租的本市X路顺德里房屋动迁,李a背着原告与动迁公司签订了安置协议,将分配的本市闵行区X路X弄二套住房占为己有,并打通二套房屋之间的楼板,装修成复式住宅。后经原告起诉,法院将本市闵行区X路X弄的一套住房判归原告所有,但被告一家至今占有该房屋。故要求被告恢复上述原告房屋原状,并迁出该房屋,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a辩称,原告虽生育了我,但并未养育我。当初原告将户口迁至我处时,曾表示不会要房子,动迁时却要一人得一套房子。我同意原告来居住,并不是侵占原告房屋,但要求保留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被告李b辩称,现我尚未成年,原告与李a间的争夺与我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a与被告李a系母子关系,被告李b系被告李a之女儿。1999年3月,原、被告等居住的本市X路顺德里房屋动迁(当时该房屋的承租人和户主系被告李a),动迁安置了本市闵行区X路X弄住房二套,被安置人有:原告郑a、被告李a、被告李b、李a(原告丈夫)四人,由李a办理了入户手续和房地产权证。2000年起,原、被告因上述动迁房屋产生纠纷,先后二次诉讼,经本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0)徐民(行)初字第X号判决书,本院(2001)闵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200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处理,确定:本市闵行区X路X弄的涉案房屋产权归郑a和李a所有,郑a和李a给付李a、李b住房补偿款8352元。动迁后,被告李a对二套动迁房进行了装修,将二套房屋间的楼板打通,打造成复式结构住宅,现两被告居住在该“复式”房屋内。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经法院审理已明确,本市闵行区X路X弄的涉案房屋产权归郑a和李a所有,两被告应当迁出该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房屋权利人,而非仅仅让原告居住。本市闵行区X路X弄的涉案房屋系一套独立住房,但由于被告李a将二套房屋间的楼板打通,改成复式结构,使原告的住房不再独立,因此被告李a在交付房屋之前先应当予以恢复。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恢复本市闵行区X路X弄涉案房屋的原(独立)结构(即修复被打通的楼板);

二、李a、李b应于本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搬出本市闵行区X路X弄的涉案房屋。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黄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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