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原阳县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家,河南未来(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娄本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杨某奎,人民陪审员周静参加评议,于2011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家、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0年春,被告经人介绍入赘原告家,双方于2010年3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杨××,现在5个月,随原告生活。孩子出生后,被告一反常态,多次与原告的父亲和原告发生矛盾,更有甚者,还将原告绑起来打,究其原因,被告入赘是假,目的是为了让原告给其生一个男孩后便抛弃原告,现在的事实证实了这一点,被告不仅不再回原告家生活,而且,还把吃奶的5个月孩子抱走,不让原告见,甚至还想偷走小孩,因此矛盾,被告与原告已经实际分居,而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回来生活。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回来生活,被告不仅不回来生活,而且,还要求原告回到他的家里生活,违背当初入赘承诺,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杨××(5个月)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结婚证书。被告对结婚证书无异议。

被告张某某辩称:起诉状所述不是事实,答辩人不同意离婚。200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原被告建立婚约关系,双方经过接触,情投意合,于2010年3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一起在县城打工挣钱,双方经常在被答辩人家居住,夫妻感情很好。X年X月X日生一子杨××,家庭生活美满幸福,但夫妻感情再好,也有生气的时候,与被答辩人及其父亲难免发生一些磨擦,产生一些矛盾,但都是起因一些细微末节的小事,答辩人愿意接受任何批评,愿意改正,请法院多做调解工作,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根据开庭笔录,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婚约关系。2010年3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被告入赘到原告家,双方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男孩杨××。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农历5月27,被告带着儿子离开原告家回原籍生活,数日后,原告到被告家又将儿子抱回,原被告自此后开始分居生活。被告现存于原告家的个人财产有几件衣服。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没有共同债务。被告在原告村分有责任田。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感情一般。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娄本武

审判员杨某奎

人民陪审员周静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春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