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1993年1月,被告人侯某某在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惠济区X村卫生所对面开设无名牙科诊所进行营业。被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以后,仍继续非法行医至案发。针对指控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书证等。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某于1993年1月,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惠济区X村卫生所对面开设无名牙科诊所进行营业。期间,分别于2008年7月10日、2009年7月28日被郑州市惠济区卫生局对其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营业至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弓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对其违法开设诊所的地点进行指认的照片,案件移送书、立案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被两次行政处罚的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受到两次处罚后仍然继续营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侯某某应当在该量刑段予以量刑。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侯某某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予以量刑。根据其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判处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申建贞
审判员田昭志
人民陪审员侯某良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新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