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仵蛟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男。
上诉人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成出租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仵蛟龙、王某,被上诉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谢颂琳
审判员童铸
审判员鲁金焕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