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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原审被告戚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49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区洞庭大道中段。

负责人欧某。

原审被告戚某,男,其他情况不详。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武陵支公司、原审被告戚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刘某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刘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向刘某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刘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梅建华

审判员姚敦贵

审判员周立军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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