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冷水江市X街X号。身份证号x
被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村X组。身份证号x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6月21日,原告郑X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7月28日在新化县民政局水车民政所登记结婚,2010年元月一日生育女孩郑XX。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郑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x元。
被告辩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同意与原告离婚,也同意婚生小孩郑XX由原告抚养,但要求原告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9年7月28日在新化县民政局水车民政所登记结婚,2010年农历正月初一生育女孩郑XX,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自2010年5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对离婚均无异议。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XX与被告罗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郑XX由原告郑XX直接抚养成人,原告郑XX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罗XX承担小孩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罗XX对婚生小孩郑XX有探视权;
四、原、被告已在谁方财产归谁所有,不做异动;
五、原告郑XX自愿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给付被告罗XX人民币7000元整;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郑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亦鹏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