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组。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曾军,新化县天骄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组。身份证号x
案由:离婚纠纷
2011年4月26日,原告罗XX就与被告袁XX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五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8月9日在新化县民政局水车民政所登记结婚。原告为订婚与结婚共给付被告礼金4万元,婚后,被告只在原告家呆了不到20天就以回娘家为由出走,自2010年8月24日再也没有回过原告家。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少,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并愿意适当返还原告彩礼。
经审查,原、被告于2009年8月9日在新化县民政局水车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结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万元,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少,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对离婚均无异议。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XX与被告袁XX自愿离婚;
二、被告袁XX自愿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返还原告罗XX彩礼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罗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亦鹏
人民陪审员罗顼
人民陪审员罗斌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