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业主,住津市市澧阳社区居委会保堤x号。
委托代理人向阳,津市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业主,住津市市阳由社区居委会阳由x号。
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XXX与被告X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昌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诉称:原告XXX与被告XXX于2009年2月共同出资x元购买了一台自卸载重货车,双方合伙经营一年后散伙,并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所购车辆产权归被告XXX所有,被告XXX给原告XXX折补现金x元分三次支付,协议签订后,被告XXX仅于2010年11月给原告支付现金x元,余款x元经原告XXX经多次催讨,被告XXX至今未偿还。被告XXX不履行协议的行为,给原告XXX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XXX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XXX立即偿还欠款x元及赔偿损失x元。被告XXX辩称:原告XXX所诉合伙出资购车事实成立,双方所签散伙协议被告XXX认可。被告XXX之所以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是因为散伙后被告XXX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过几次交通事故,为处理事故,花费了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影响了正常的经营,但被告XXX一直在想办法偿还。并愿意按协议继续清偿。现原告XXX已将被告XXX的车辆扣押,停运一月多之久,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现要求原告XXX赔偿扣车期间营运损失x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XXX与XXX每人出资x元,购买了一台自卸载重货车合伙经营,该车所有权登记在XXX名下,车牌号码为湘x,双方合伙经营一年后,于2010年3月26日双方协商解除合伙,并签订协议约定,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湘x号车归XXX所有;XXX分三次给XXX支付车辆折价款x元,即2010年7月支付x元,2011年春节前支付x元,2011年6月前支付x元。协议签订后,XXX在运输中接连发生几起交通事故,因而未能按协议如期还款,后经XXX多次催收,XXX只是在2010年11月给XXX偿还x元,之后XXX再未给XXX还款。2011年7月31日,XXX在向XXX催款未果的情况下,提出要求XXX将湘x号货车钥匙及行驶证交给自己,两人到所在地的司法所处理,XXX表示同意,并将车钥匙与行驶证交给了XXX。之后因其他原因未处理,XXX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XXX尚欠原告XXX合伙结算款x元,被告XXX于2011年10月15日偿还x元,2011年12月31日偿还x元,余款x元于2012年6月30日偿还;
二、双方损失各自承担;
三、原告XXX于本协议成立之日起,将车钥匙和行驶证交给被告XXX;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745元,原告XXX负担1000元,被告XXX负担174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昌典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