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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申请执行叶某某、平安保险东莞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个体户(略)。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报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东莞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路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经理。

申请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叶某某、平安保险东莞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x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某某、平安保险东莞公司已将执行标的款x元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喜

审判员黄某旺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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