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个体户(略)。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报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东莞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路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经理。
申请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叶某某、平安保险东莞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x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某某、平安保险东莞公司已将执行标的款x元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喜
审判员黄某旺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