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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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11年5月1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1年5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10日本院决定逮捕曹某某,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封丘县妇幼保健院前往封丘县X乡X村。当日15时05分,被告人曹某某沿封尹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封丘县X路口时被封丘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68.38mg/x。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曹某某供述、证人曹XX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摩托车照片,处罚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新乡医学院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曹某某身份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摩托车从封丘县妇幼保健院前往封丘县X乡X村当日15时05分,被告人曹某某沿封尹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封丘县X路口时被封丘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68.38mg/x。

上述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被告人曹某某供述

我中午在封丘县城妇幼保健院对门饭店喝了二两酒,喝酒后骑摩托车回家,在潘店村西头被交警查住了。

证人曹XX证言

2011年5月12日中午,我和曹某某在封丘县城妇幼保健院对门饭店一块喝些白酒,曹某某大约喝了二两。曹某某喝过酒后骑摩托车回家。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证实曹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新乡医学院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证实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68.38mg/x。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犯罪时系成年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志民

审判员张清松

审判员冯立军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吕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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