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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犯非法拘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9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串通招投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7日被攸县公安局逮捕,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11月1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1年8月1日经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经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黄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对刘某某的审理。

审判长何卫华

审判员蔡武

人民陪审员罗祖武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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