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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7日依法受理。2010年1月14日由审判员刘建华与人民陪审员杨俊、刘洋组成合议庭,依法主持对该案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1年2月26日被告胡某某向我社下属大树坳信用社贷款本金7万元,胡某某只偿还利息至2003年3月31日,本金7万元和2003年3月31日至今的利息尚未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胡某某偿还原告本金7万元及利息;2、确认我社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胡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但口头述称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胡某某于2010年1月25日前偿还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3年4月1日起计息,按7.425‰计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建华

人民陪审员杨俊

人民陪审员刘洋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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