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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某某区支行存储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凌某某(曾用名凌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凌某某母亲,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某某区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某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存储存款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凌某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某某区支行存储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陈某、凌某某之子。2001年陈某、凌某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原告一直随母亲生活。2011年2月19日,凌某某将x元存入被告处,年利率3%。2011年4月8日,凌某某因病逝世,原告作为其父亲唯一法定继承人,与其母亲一起持存折及相关证明到被告处要求提出存款,被告以原告未提供继承权公证书为由予以拒绝。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某某区支行于2011年9月13日支付原告凌某某存款本金x元及利息(按照现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2月19日起计算至2011年9月13日止);

二、原告凌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5457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729元,由原告凌某某负担1364.5元,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某某区支行负担1364.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华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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