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1947年生。
委托代理人吕应坡、戴某某,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生。
委托代理人宋文绪,河南汉冶(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吕应坡、戴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文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杨某某。
审判长王某建
审判员张君
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