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丁某等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人朱某某,女,出生于(略)。

被告人王_U明,男,出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刘某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人李某甲,女,出生于(略)。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子午(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杨某某,女,出生于(略)。

被告人李某乙,男,出生于(略)。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朱某某、王_U明、刘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丁某、朱某某、王_U明、刘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的辩护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9月27日,被告人丁某以邀请被害人来玩为名将其四川籍女网友王XX骗至南阳。2010年9月29日中午,被告人丁某将王XX骗至南阳市枣林办事处张庄居民点其传销窝点,伙同被告人朱某某、王_U明、刘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采取锁大门、上厕所跟随、外出跟随、没收手机等方式对王XX进行看管,剥夺其人身自由。2010年10月3日晚,王XX打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将丁某、朱某某、王_U明、刘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等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丁某、朱某某、王_U明、刘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的供述;2、被害人王XX的陈述;3、辨认笔录及身份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朱某某、王_U明、刘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_U明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乙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7日被告人丁某借口自己在南阳市做板凳生意将网友王XX骗至南阳9月29日中午被告人丁某将被害人王XX带到南阳市枣林办事处张庄居民点其传销窝点,后伙同朱某某、王_U明、刘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等人将王XX非法拘禁,采取锁大门,上厕所跟随、外出跟随、没收手机等方式限制王XX人身、通讯自由,至2010年10月3日晚上,王XX找到机会打电话报警获取解救,丁某、朱某某、王_U明、刘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被抓获,七被告人对被害人王XX非法拘禁时间长达五日。被告人李某甲当庭提交认罪悔过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被告人丁某的供述: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王SU明的供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7、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8、被害人王XX的陈述:9、辨认笔录六份。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朱某某、王_U明、刘某某、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非法拘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上述七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认罪、悔罪。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王_U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丁某刑期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1年6月3日止;被告人朱某某刑期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1年6月3日止;被告人王_U明刑期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1年5月3日止;被告人刘某某刑期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1年5月3日止;被告人李某甲刑期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1年4月3日止;被告人杨某某刑期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1年4月3日止;被告人李某乙刑期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1年4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建明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冉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