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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王某某与周某某返还房屋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又名周X),男。

上诉人白某某、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为返还房屋纠纷一案,周某某于2009年4月7日向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1日作出(2010)淅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白某某、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0)淅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刘洪海

审判员张君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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