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服务器位于上海市X路上海某某大学网络信息中心,该处位于某某区,原告应向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冯祥
代理审判员董怡娴
书记员谢晓俊